腹股沟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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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5/18 20:3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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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亚一名1岁幼儿因病多次手术后身亡,有关部门认定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。

近日

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

三亚市妇幼保健院

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

向孩子父母赔偿元

1岁幼儿因病多次手术后身亡

李伟、付丽系夫妻。年10月16日,两人的1岁幼儿李希因左侧腹股沟区肿胀,遂送往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治疗。医院诊断为左侧腹股沟斜疝,建议在静脉全麻下进行“左侧疝囊高位结扎术”的手术治疗。10月18日,手术失败。10月20日,进行第二次手术,术后李希未苏醒。10月21日,转院医院进行腹内疝复位术加回肠瘘术。11月6日,李希经救治无效死亡。

年9月24日,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: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在对被鉴定人李希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,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。

一审判决:医院应承担损失的90%

事发后,李伟、付丽将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告到法院。根据法院计算,李伟、付丽的财产损失,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医疗费、其他费用等以上5项总计元,李伟、付丽合计主张为元,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,从其主张。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元,李伟、付丽已支付元,其他未付。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元,李伟、付丽尚未支付,但应计入本案损失。

一审法院认为,李伟、付丽的1岁幼儿因医疗事故夭折,遭受了人生不能承受之痛苦,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的抚慰。根据鉴定意见,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。一审法院确定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损失的90%,即元×90%=元。此外,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发生费用元,一审法院确认由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。李伟、付丽垫付的元医疗费用,亦应计入,则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实际应向李伟、付丽赔偿元+10元+元=元。

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只应承担50%的责任,并赔偿损失的50%。但幼儿所患并非疑难杂症,所需手术在当今的医疗条件之下再普通不过,而且对幼儿正常或者不进行该手术,虽有病患,但对其生命安全终其一生也无大碍。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却因严重过失导致如此惨痛的事故,所以对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。据此,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向李伟、付丽赔偿医疗事故的财产损失元;驳回李伟、付丽其他诉讼请求。

医院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

三亚市妇幼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认为上诉人应在50%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,改判其赔偿损失元。

三亚中院二审认为,本案中,李希所患的并非疑难杂症,但因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致李希死亡,使李伟、付丽遭受丧子之痛,一审法院确定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损失的90%并无不当,三亚市妇幼保健院主张其只应承担50%的责任没有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三亚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文中人名均为化名)

来源:海南特区报、三亚看点编辑发布招聘、租房、卖房、求职信息请进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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